红网湘西站4月24日讯(通讯员 顾雪梅吴正秀石学银)一场相遇,让本已羁押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向某又任性起来。因与他人殴打被害人黄某致其轻伤,向某于近日被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向某,28岁,无业人员。2014年10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后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与此同时,被害人黄某也因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
2014年9月19日晚,被害人黄某在看守所14号监室内经过梁某铺位时,被梁某踢了一脚并打了一记耳光,睡在下铺的龙某见状后,也下床踢打黄某。次日早上6时许,当看见黄某到监室外的放风场洗漱时,向某一股无明火涌上心头,便不分青红皂白上前将其重重地打了一记耳光,随后,龙某、梁某也再次扇了黄某几耳光。后经司法鉴定,黄某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向某、龙某、梁某属共同犯罪(龙某、梁某已另案处理),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次是他在前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的,故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这意味着向某将面临更长时间的刑罚。这,就是任性带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