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北湖站4月22日讯 (通讯员 梁俐佳 黄武将 田忠民))4月21日,从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就原告罗某起诉被告某汽车销售商和某保险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及通话费4.54元共计5.54元,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对被告某汽车销售商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罗某陈述,他在某汽车销售商购买了一辆汽车。2014年9月3日,某保险公司的员工在3次致电原告罗某进行推销时精准地说出了罗某的姓名、所购车辆车型、保险到期日等信息。原告罗某表达了强烈不满后,某保险公司更换号码再次对其进行骚扰并指责他,给其当时工作、心情造成了很大影响。并了解到其相关信息是车辆销售商提供的。
原告认为私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导致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了影响,于是将车辆销售商和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通话、工商调档、公正费等费用,并要求赔偿人民币1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某汽车销售商非法泄露其个人信息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没有认定。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某保险公司员工多次使用某保险公司电话车险号码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并在2014年9月3日致电原告时准确说出了原告姓名和原告车辆的保险到期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但拒绝说明如何获取了原告的手机号、姓名、车辆保险到期日等个人信息,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隐私权。
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隐私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某保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同时,被告某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多次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侵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又拒不说明如何获取了原告个人信息,造成原告精神损害,且非法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时有发生,已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大顽疾,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1元人民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多次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侵扰了原告正常生活,原告致电被告某保险公司反映、投诉所产生的通话费4.54元,系因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的工商查询费、公正费、购买4个U盘的费用法院认为属于原告为了诉讼收集、提供证据所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自行承担,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这一诉请。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某汽车销售商泄露了原告的个人信息,原告请求被告某汽车销售商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人民币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也依法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