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半),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