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藏新闻网4月12日讯 今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 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我区也从2015年1月1日起同步执行这项 优惠政策。 据自治区国税局统计数据显示,本次优惠政策的调整,将惠及我区9000多户小微企业纳税人,预计减免企业所得税近4000余万元。
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王维说,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我 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对非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执行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家优惠政策基础上, 还可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优惠政策。(记者 张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