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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借款未约定利息 逾期不还可收息
湘潭日报
 
04-13 14:53

湘潭日报4月13日报道 借款百万没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届满未能收回借款,债权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4月12日,岳塘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告诉市民借款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李强与张梅是10多年的老朋友,去年7月22日,张梅找到李强,以承包了一个修路项目需要投标押金为由,向李强借100万元应急,并口头约定借款一个月后归还。但在开具借条时,张梅只写明了“今借到李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是实(1000000元)”,而没有写明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当天,李强便以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借款分两次打给了张梅。

一个月后,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已到,李强打电话给张梅催要借款时,却联系不上张梅。为追回欠款,去年10月21日,李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梅还款,并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张梅应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至于借款期间利息,法院则不予支持。

法院为何不支持李强提出的借款期间利息,却支持逾期利息?

法官析案

岳塘区人民法院法官黄义华解析,依据有关规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强可以随时要求张梅履行还款的义务。

对于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因此,李强主张的借款期间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而要求张梅从2014年10月21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的逾期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记者 曹梦 通讯员 朱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