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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解周转难题后不偿还 原告起诉获法院支持
韶山新闻网
 
04-09 14:19

韶山新闻网4月9日报道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

原告吴某诉称:朱某因资金周转紧张,于2013年12向原告出具借条借现金46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利息按月结清。但朱某借款后未按口头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后在原告催收下,赵某以其饲养的生猪作价5万元用于支付所欠利息。原告吴某认为,被告朱某向他借款真实、合法,朱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其借款本息应由两被告承担。吴某诉到法院,请求由两被告偿还借款46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两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与赵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朱某在外承揽工程业务中因资金周转困难,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于2013年12月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注明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利息支付方式、逾期支付的后果承担人。口头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朱某未偿还借款,也未支付约定的利息,并于2014年春节前外出未再与原告联系。2014年4月,原告找到赵某,并在他人在场情况下提出以其所饲养的生猪作价5万元抵偿所欠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朱某之间借款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生效,双方形成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上述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发生,原告提出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有相应证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被告朱某、赵某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朱某、赵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已支付的5万元可予品抵。(余拙 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