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报4月9日报道 自2012年5月1日实施醉驾入刑起,“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渐渐深入人心。但是,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情况却没有引起人们重视,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只有醉驾汽车才会涉嫌犯罪。2015年3月19日,永顺县检察院公诉科办理了一起醉驾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2014年11月27日,胡某在县城郊外的度假村和大家一起给朋友陈某过生日,期间喝了一瓶二两的白酒。饭后,陈某叫胡某接他同事一起去唱歌,于是两人驾着摩托车去接陈某,接到后三人又搭乘摩托前往ktv,直至在县城十字路口被公安交警拦下。
初步调查,胡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6.4mg/100ml,办案民警将胡某带至永顺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往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胡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768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驾车的测试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故胡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在该县乃至整个湘西地区,摩托车是常用的交通工具。由于摩托车没有物理遮挡,本身安全设施不全,再加上摩托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不强,致使摩托车易引发交通事故。另外,摩托车驾驶员普遍错误地认为醉驾入刑针对的是汽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碍事。就此,该院检察官提醒,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要件,也会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