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晚报4月8日报道 孙子李某将爷爷名下的门面卖给他人,不料时隔14年之后,奶奶舒某却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将门面收归自己所有。近日,石门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舒某诉讼请求。
李某的爷爷于1993年购买了石门县城一处门面。1998年,李某的爷爷将门面交由李某经营。两年之后,李某将门面卖给了王某,买卖协议签订后,李某即将门面交付给了王某,同时还交付了由爷爷、奶奶保管的原始发票等资料。由于历史原因,该门面一直无产权证。
李某将门面卖给王某后,即外出务工。2006年,李某的爷爷过世,奶奶舒某及家人对门面买卖提出异议。
2014年,该门面被纳入征地拆迁补偿范围。在门面权属登记上,舒某和王某发生争议。舒某认为孙子李某将门面出卖的行为属无权处分,是无效行为。王某则认为门面系自己出钱购买,自己是当然的产权人。争议无果后,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王某的门面买卖协议无效。
说法
李某出卖爷爷门面的行为,即便真属无权处分行为,但结合本案事实来看,亦足以认定该行为已于事后得到了权利人追认。理由在于:李某向王某交付门面的同时,还一并交付了门面的原始发票等资料,这足以说明原告舒某及家人对于李某出卖门面的行为是知情、认同的;李某于2000年将门面出卖之后即外出,此后门面一直为王某占有和收益,时间长达14年,舒某却表示不知情,实难符合情理,无法让人信服。以上足以认定舒某对于孙子李某出卖门面的行为已经知晓并默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李某和王某所签的买卖协议有效。(通讯员 晏耀如 徐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