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3月28日报道
【判决结果】
出于好意,帮朋友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殊不知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最近,郴州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邝某与债务人雷某共同偿还他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放】
2012年10月23日,雷某因商业活动需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25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及相应利息。为了能让王某顺利借钱给自己,雷某叫自己的朋友邝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雷某借款后,并未依约定向王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期限到了以后,王某多次向雷某催讨,雷某均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雷某、邝某共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邝某在法庭上辩称,虽然借条上的名字是自己亲笔所签,但其签名仅仅是出于朋友义气,是为了给雷某作证而已。他认为自己只是随意地签了一个名字,并没有在借条上写明要替雷某承担还款的责任,因此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雷健君法官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法院经审理查明邝某的签字行为属约定不明确的担保行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温馨提示】
为人担保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莫随意签字,因为签字意味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签字的时候务必考虑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何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