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时报3月27日讯 “店小利薄,请勿自带酒水”、“贵重物品,自行保管,若有丢失,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的规定,你在生活中是否常常遇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这些规定有个统一的说法,即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本期,长沙县工商局会对生活中常见的一些霸王条款进行分析,助你在生活中,避免糊里糊涂地被商家侵犯了合法权益。
条款一: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分析: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所以,商场的这“赠与”其实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故此商场单方面免责,不具有合法性。
条款二:药品(珠宝、金银饰品、玉器、烟酒)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不维修)
分析: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不论何种情况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就应该按《产品质量法》和《消法》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商品的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家打着“特殊”商品的旗号,做出离柜不认的声明,规避了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条款三: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外包装须完好,附件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分析:“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条款四: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
分析:这是典型的强制搭售行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法定的责任险种,一切上道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投保。而该保险公司以强制以购买车辆损失险、玻璃附加险种为附加条件来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条款五:物业告示业主,小区停车每月N元;车辆在停车期损坏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分析: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后,标志着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保管合同成立。那么作为保管人的物业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物业公司以告示的形式通知,违背了合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