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晚报3月25日报道 3月15日晚,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廖某度过了一段不安的日子。当天晚上,他从长沙租车回到衡阳,行至蒸阳路与雁城路交汇处时,与迎面开来的一辆电动车相撞。他当即驾车逃离了现场,可又心有不安。廖某第二天又回到事发现场查看,还网上搜索相关车祸的报道,多方打听案情进展……
19日上午,廖某意识到事态严重性,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事发经过:小车撞倒电动车后,当场逃逸
3月15日晚8点17分左右,在蒸阳路和雁城路交汇的十字路口附近(靠近岳屏公园南门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车撞倒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车上一名乘客轻伤,小车驾驶员慌张逃离了事故现场。由于晚上光线微弱,当晚并无目击者看清车牌。
雁峰交警在事发现场取证勘察后,通过分析摸排,在24小时内锁定了一辆牌号为湘A的雪铁龙小车。次日,奔赴长沙等地找到车辆所属单位,多方排查,确定肇事者为衡阳人廖某,肇事车辆系他从一家租赁公司租用的。随后,交警对其展开规劝。
3月19日上午,廖某来到雁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主动坦白案发经过。
记者在雁峰交警大队看到,肇事车辆左前方被撞掉一角,前挡风玻璃被撞碎。雁峰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文介绍,根据监控显示,事发前廖某驾车由东往西行驶,电动车从相对方向行驶到路中间,在碰撞过程中电动车向前推移了数米。
肇事者说:车祸后心中不安,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廖某回忆,事发当晚,他驾车行驶经过蒸阳路和雁城路交汇的十字路口,一辆电动车突然出现,等他反应过来要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
“当时下雨,对面来车是远光灯,视线不是很好,撞到电动车后很紧张。”廖某坦言,虽然拿驾照有几年,但开车时间并不长,面对事故心里很紧张,于是驾车逃离了事发现场。
回家后,廖某惴惴不安,第二天他又回到了事发现场。
“看了现场,没有发现很多痕迹,以为不会很严重。”廖某在心里祈祷电动车车主没事。但就在随后的几天里,他打听到事态比较严重,“然后就开始筹钱了”。
“在网上、微博上搜索,看有没有新闻报道。”廖某说,那几天自己一直在关注这个案子,还想办法多方打听案子进展。”廖某说,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交警: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车祸发生后,电动车驾驶员蒋星宇被送到医院接受救治,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车上乘客伤势较轻,已经出院。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交警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雁峰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文说,因廖某是投案自首,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租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管理人,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职责,依法应当与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廖某租用的雪铁龙小车年检已过期,保险在有效期内,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人保财险理赔部工作人员陈晋。他告诉记者,保险条款里有规定,如果车辆年检过期了,即使保险在有效期内,也只能赔付交强险,商业险是无法赔付的;由于该案存在逃逸情节,交强险方面还要根据是否有自首情节等具体情况来判定。(记者 雷昕 王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