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日报3月23日讯 近日,湘潭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个人房屋出租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加强对全市范围内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的征收管理。
通知规定,凡在本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应税费。
个人房屋出租税如何征收?湘潭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鉴于个人房屋出租具有分布面广、动态管理难和隐蔽性强等特点,根据实际情况,个人房屋出租税收拟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地税主管、委托代征”的方式,财政、地税、乡镇、街道、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配合征收,由乡镇、街道代征。
近期,地税、乡镇、街道、工商、房管、公安等部门将联合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出租税收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记者 陈姿雯 通讯员 张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