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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七旬爹爹赠房给继女 想吃“后悔药”被驳回
2015-03-23 10:31:38
  
红网

湘潭晚报3月23日讯  年过七旬的刘强把房屋赠与继女,办理了公证且房屋已过户到继女名下。后来他又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赠与合同无效。3月22日,我们从岳塘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4年底,刘强厌倦了独居生活,和张红的妈妈吴翠结婚了。2006年2月,吴翠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款大部分由女儿张红支付。2010年1月27日,刘强、吴翠与张红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将共有的这套房屋赠与张红,且无任何赠与所附条件。

后来,这份《赠与合同》又经过湘潭市公证处公证。2013年7月22日,房屋过户至张红名下。2014年2月9日,吴翠因病去世。刘强认为当时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遂于2014年10月29日向岳塘区法院起诉。

岳塘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强与张红亲笔签订了赠与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强自愿将房产赠与张红,张红表示接受赠与,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已变为张红,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刘强已经不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归张红。(记者 马青松 通讯员 朱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