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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身边的“霸王条款” 律师为维权支招
2015-03-18 09:34:47
  
红网

湘潭日报3月18日报道 “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包间有最低消费”、“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这些我们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人不知道它们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霸王条款”,因而丧失了维权的最佳时机,最终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记者通过走访市民、咨询律师,为大家解释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并为市民维权支招。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有最低消费”

市民反映:

前不久,市民赵女士约了一名设计师谈房子装修的事宜。因考虑到需要安静的环境,她特地选在饭店包厢吃饭,但却被店方告知,包厢最低消费为168元。“两个人根本消费不到这个数,但坐大厅又太吵,跟饭店商量能否降低标准,但饭店不同意。”饭店认为,它们已经在顾客消费之前说明有最低消费,并无违规违法,而是顾客在自愿前提下,做出的消费选择。“最后,为了达到这一标准,我们只好多点菜、点好菜。”赵女士无奈地说,饭店的这种强制做法让她感到堵心。

记者了解到,不少市民都有过相似的经历,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商家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表示不满。“这种消费模式就是被动消费,使我们失去了消费自由。”市民何先生表示。

在走访中,我们还发现,一些餐饮场所除了设有“最低消费”,还贴有“禁止自带酒水”等标识。

律师说法:

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俊认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即使这些经营场所贴出了声明、告示、通知等,也都无效,消费者可以拒绝,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予以支持。

“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市民反映:

3月8日,岳塘区建设路口的一家百货公司推出“妇女节”优惠活动,不少商品以半价甚至更低的价格售出,吸引了不少顾客。市民李女士花400元买了两件打折内衣,付完款后却发现发票上写着“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字样。李女士不能理解,“虽然是半价商品,但如果有质量问题或大小不合适,我就只能白白损失这400元吗?”

不少商家在推销商品时,会推出“有奖销售”、“买一赠一”、“购满就送”、“折扣优惠”等促销活动。但当消费者领回商品(奖品、赠品)后,发现质量问题时,商家却表示“这是特价商品,无法享受退换货权利。”

律师说法:

杨俊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关于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消费者获得商家返还的赠品或者奖品,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的,商家已经将赠品或者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或奖品的成本。所以,市民购买商品后获得的赠品理所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三包”服务。

“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

市民反映:

3月14日,市民邹凯和母亲在一家烤肉店吃中餐,共消费145元。付款时,店家给他一张价值30元的午餐优惠券。邹凯看到优惠券背面写有“使用者超过实际消费金额部分不予找付零钱”、“使用此券不开发票”、“本餐厅对此券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没看懂。”邹凯不解地说:“而且送优惠券是餐厅的促销活动,不能作为不开发票的理由。”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收到过商家优惠券,但有的人不注意优惠券上的详细信息,到使用时才发现限定条件很多。“我们单位聚餐时,因为要开发票,就不能使用优惠券。本来是冲着这优惠来的,结果倒还浪费了钱。”3月17日,在湖湘南路上一家饭店吃饭的公司职员小颜说。

律师说法:

杨俊认为,商家对“优惠券超过实际消费金额的部分不予找付零钱”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自行保管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市民反映:

3月16日,市民张女士因颈椎酸痛,来到市内一家按摩店按摩。做完按摩后,张女士将新买的衣服忘在了店内,直到一天后才记起。等她再次来到按摩店,新衣服已不见踪影。“按摩师傅说没看见,而且说店内贴了‘请自行保管好贵重物品,如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的标识。”于是,张女士只好自认倒霉。

律师说法:

杨俊认为,营业场所张贴这样的警示标语是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社、浴池、健身房、运动馆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如果经营方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防范保安措施,则经营方不必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则其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对于“店里贴有告示”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尽管这些声明能够起到提示作用,但经营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仍不能免除。在以上案例中,张女士可向工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记者 冯叶)

惩治“霸王条款”又出新“武器”

惩治“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点。2014年以来,湘潭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共收到涉及“霸王条款”的咨询和投诉42件。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为遭受“霸王条款”侵害的消费者,带来了福音。作为“新消法”的配套规章,《处罚办法》中明确了对“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又一“武器”。

《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将七种行为定义为“霸王条款”。如商家免除或部分免除售后维修责任;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等。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后,如何维权?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为消费者支招。他说,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消协组织投诉。对“霸王条款”行为的处罚,《处罚办法》规定,若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理;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可申请仲裁;消费者还可向法院起诉。(记者 陈姿雯 通讯员 阳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