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3月17日讯 日前,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成为该县醉驾拖拉机被判刑的第一人。
2015年1月22日17时40分,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镇河湾村的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湘11G****大中型拖拉机沿S326省道自东向西往大岭方向行驶,途经小圩街黄某某屋前路段时,与黄某某停放在屋前的一台二轮摩托车相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214.7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蒋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