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打开
邵阳2014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案例
2015-03-17 14:43:49
  
红网

邵阳晚报讯 3月13日下午,邵阳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通报了我市2014年全市商品和服务领域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案例。

燃气公司采用格式条款加重用户责任案

2014年4月14日,武冈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武冈市某燃气公司在安装管道天然气过程中采用格式条款加收用户的庭院管道材料工时费。经查,当事人在与用户订立用气合同时,除了按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天然气用户的庭院管网建设费外,另外还在该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收取用户超过5米以外的庭院管道材料工时费。至2014年4月15日止,当事人共收取61户天然气居民用户的庭院管道材料工时费共计7869元。

当事人在与用户订立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向用户收取庭院管道材料工时费,加重了用户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灯饰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2014年6月18日,湘桂黔建材城某灯饰店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被查处。当事人自行印制“灯饰订货单”,该订货单的客户须知中注明:本订单在客户交付一定定金后生效;如有货物紧缺,本店应尽快通知客户,不负其他责任;货到即验,收货即付清余款,交讫后不退换。截至立案时,该灯饰店共用此订货单销售2起,违法所得11380元。

该灯饰店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违约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合同违法行为。经开分局依法作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门诊部虚假宣传案

2014年5月11日,武冈市某民办门诊部涉嫌虚假宣传被查处。该门诊部为招揽生意,委托他人将5000本印有“武冈市某医院主办,政府指定的唯一一家专业妇科医院”字样的手册在武冈城乡免费赠阅。当事人系门诊部,并非医院,更不是“政府指定的唯一一家专业妇科医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武冈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铝合金门加工厂侵权案

2014年7月10日,双清区火车站乡某铝合金门加工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查处。该加工厂在未取得“历森”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的铝合金门上。截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生产了标识有“历森”汉字商标的门80扇,并已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为16890元。

该加工厂在未取得“历森”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生产的类似商品铝合金门上使用该注册商标,造成混淆,此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双清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标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鞋店销售冒牌皮鞋案

2014年1月18日,新宁县某鞋店涉嫌销售假冒百思图、他她、百丽皮鞋被查处。该店于2013年9月从广东省东莞市购进百思图女鞋8双、他她女鞋12双、百丽女鞋63双、百丽男鞋5双,共计货值14480元。经新百丽鞋业有限公司鉴定为非该公司和该公司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

鞋店销售假冒新百丽鞋业有限公司的百思图、他她、百丽等品牌皮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新宁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标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家纺店销售冒牌“富丽真金”案

2014年6月16日,新邵县某家纺店涉嫌销售侵犯富丽真金商标专用权床上用品被查处。该家纺店正在销售的标注为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类富丽真金被芯175床,无纺布包装袋101个,经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侵犯该公司富丽真金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产品。

当事人销售明知侵犯“富丽真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新邵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材商行销售伪造质量认证标志产品案

2014年6月11日,湘桂黔建材城内某建材商行涉嫌销售伪造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被查处。该商行从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编号为“F34003”的某瓷砖200箱,这批瓷砖外包装上标有“中国环保产品认证”中文及标志,而该产品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已于2011年元月失效,属于伪造质量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该建材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伪造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经开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未销售的瓷砖,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批发部销售分量不足腌制盐案

2014年5月20日,隆回县司门前镇某批发部涉嫌欺诈消费者被查处。该批发商于2013年11月从邵阳市进购规格为400g×50包、净含量20kg“某天”腌制盐3吨,合计购货金额9900元,后在司门前镇以批发价3300元/吨,零售价1.5元/400g的价格向本镇居民销售,至查获之日止,销售了2吨。经当地盐业公司鉴定,该盐不符合国家标准,分量不足。

该批发部销售分量不足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4年4月29日,湖南省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查处。经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验,该公司销售的某情人梅、某老婆饼、某绿豆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截至立案时,以上三种商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812元。

当事人销售的情人梅、老婆饼、绿豆糕食品,经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其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以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洞口县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花炮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14年1月21日,邵东县某花炮厂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被查处。该花炮厂销往隆回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100发的“老板发财”和49发的“开门红”花炮,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厂名和地址与实际不符,至查获之日止,该花炮厂销售给隆回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花炮846个,尚未销出。

该花炮厂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了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隆回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