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3月17日讯 长沙市近日出台《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既是规范长沙市教师职业行为,也是为了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记者昨日从长沙市教育局获悉,该细则适用长沙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给予处分,学校包括民办学校。
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教师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等等情况。(记者 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