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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基础养老金增至每月125元
2015-03-10 15:44:48
  
红网

红网长沙县站3月10日讯(星沙时报记者 杨婧璜 通讯员 梁爽)目前,长沙县已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近日,记者从长沙县人社局获悉,长沙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再次提标,从2014年7月1日起增至每月125元。该局从今年2月初启动提标工作,2月底全部补发到位,共计补发养老金1579万元,长沙县13.2万名参保居民受益。

可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

具有长沙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及其他收入组成。

长沙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4个档次。参保人将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此基础上,今后湖南省会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同时,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40元,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10元,缴费3000元,政府补贴170元;对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残一、二级),县政府代其缴纳最低缴费档次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低保人员自己缴费20元及以上,政府代其缴纳80元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参保人死亡账户 资金余额可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长沙县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用缴费,自参保登记日期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到退休年龄未累计缴费15年,需要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养老保险待遇从补缴完成后的次月起发放。

该负责人强调:“鼓励参保人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详情见附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