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3月5日讯(通讯员 陈祁陵)同一村民小组的5个农民为各自管理方便将承包的土地互换耕种,20多年后,因部分土地被征收补偿产生纷争,进而引发诉讼。近日,江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效,原告对互换取得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原告何建山与被告何甲、何乙、何丙、何丁均为江永县潇浦镇同一村组农民。被告何甲、何乙、何丙在本村大路东侧各有一块承包地,三块承包地相互毗邻。1993年,原告何建山为便于耕种,用自己在不同地段的3块承包地分别与被告何甲、何乙、何丙进行互换,然后,原告何建山又将换来的3块承包地与被告何丁在本村大路西侧的承包地进行交换,即何丁耕种管理被告何甲、何乙、何丙相毗邻的3个地块,何建山耕种管理与该3个地块对面的何丁的承包地。2014年7月,原属被告何甲、何乙、何丙的3块承包地(由何丁耕种管理)及对面原属何丁的承包地(由何建山种植管理)均被依法征收。原告何建山领取了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其余土地补偿款因被告何甲、何乙、何丙与原告何建山发生争执而存放在村民小组。原告何建山诉请法院判决其与被告互换承包地的行为有效。被告何甲、何乙、何丙辩称,三被告与原告何建山换地耕种是事实,但均未约定交换的具体期限,且未办理互换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原告何建山未经三被告同意,擅自将三被告的承包地转换给何丁耕种,其行为违法;被告何丁则认为,原告何建山与其换地耕种20余年,相互之间从未发生纠纷,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耕作方便,经口头协商一致,自愿互换地块耕种管理长达20余年,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关系,土地上所依附的权利义务已依法转移,各方对互换后的土地分别享有承包经营权。尽管原、被告在互换土地时没有明确约定交换期限,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习惯、合同的诚实履行原则以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政策要求,互换期限应认定为整个承包经营权期间。承包地互换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互换行为的法律效力。原告通过互换,依法取得了原属被告何甲、何乙、何丙的3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原告又将该3块承包地与被告何丁进行交换,此系原告处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且被告何丁对互换取得的承包地公开种植20多年,在征地补偿之前无人提出异议,故原告与四被告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