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日报3月4日报道 家住湘乡市潭市镇白银村的小陈还是在校学生,2014年暑假,在学校的实验基地进行实习和培训时,伤了左眼,构成7级伤残,但校方拒绝赔偿。3月3日,在湘乡市新湘路司法所的帮助下,小陈获得学校追加的赔偿16万元。
2014年暑假,小陈到学校的实验基地进行实习和培训。7月10日,小陈维修实践业务后,在收拾工具时被摩托车绑带的钩子弹伤了左眼,构成7级伤残。
小陈当即被送到医院救治,先后辗转3家医院,治疗了3个多月,花费了4万多元医疗费。但是医院告知,他还需接受进一步治疗,后续费用或超过10万元。可校方在垫付了9万元之后,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小陈的家属认为,小陈未满18岁,在学校安排的实践活动中受伤,校方应当负全部责任,承担起相应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和伤残金赔偿等因伤损失50万元。校方承认自己有责任,但是不应该承担所有责任,且家属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过大,不愿意赔偿。
这件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新年上班第一天,新湘路司法所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调解。司法所干警一方面对家属进行耐心劝解,告知其合法合理争取权益,另一方面对校方负责人宣讲《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明确学校责任。经过干警的多番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9万元,学校再赔偿陈某16万元,并在10日内支付到位。(记者 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