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道县站2月5日讯(通讯员 廖月安 杨岚)日前,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购买假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何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4年8月1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何某在道县仙子脚镇下白石场路口以7元每张的价格向胡某(另案处理)购买了6024张百元面值的假币,总面额602400元,并于次日上午在胡某家中将购买假币的现金42000元交给胡某。2014年8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携带购买的6024张百元面值的假币准备搭乘客车赶往云南使用假币,在仙子脚镇堡子岭村宁道高速公路出口处等车时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办案民警抓获被告人何某时从其携带的物品中缴获6024张百元面值的疑似假币,经鉴定均为假人民币。被告人何某到案后积极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一举侦破胡某假币案件,已查明胡某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道县公安局以胡某涉嫌出售假币罪提出起诉意见书,道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受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提供重要线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提出“有立功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判处”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其购买的假币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的不良影响,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刑也应结合被告人何清山减轻情节和从轻情节酌定处罚”辩护意见,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采纳。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