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法院网2月5日讯 80后的年轻小伙小军,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0年10月28日被假释,在假释期未满时,小军死性不改,再次干起偷鸡摸狗的勾当。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小军分别邀集张某、郭某等7人,分别在湖南省岳阳市、贵州省毕节市,采取挖墙、撬门等方式,先后盗窃作案16次,共盗窃通信基站房蓄电池504个和耕牛4头,涉案金额34万多元,销赃得款10万多元,被告人小军分得赃款4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结伙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小军提出盗窃犯意,邀集、组织他人参与盗窃作案,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小军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