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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2015-02-04 10:06:45
  
红网

团结报2月4日报道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责任,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1月22日,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结合近年来我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际和经验,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办法》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对象为全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范围包括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调剂、结余、运营情况等。监管原则为公正、公开、合法、合规、安全、效率。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职责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基金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法》明确了人社、财政、审计、监察、卫生、食药监管、地税、人民银行等机关或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和社会监督。

《办法》强调,社会保险部门应建立反欺诈工作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进行防范和调查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制度,防范和依法查处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社会保险登记、待遇申领手续、程序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要求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余额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双控”管理。即新开基金账户,必须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按规定开设,并报同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备案,其中财政专户的开立需按相关规定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社会保险结余基金需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特种定向债券或购买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的,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建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实施,并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备案。社会保险结余基金需转存定期存款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坚持安全、效益、灵活原则,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存储银行,并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备案。

《办法》还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和投诉举报方法。(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