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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宣判
2015-02-03 09:34:22
  
红网

湘潭日报2月3日报道 2月2日,我们从雨湖区人民法院获悉,湘潭某企业主金某因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成为湘潭因环境污染获刑第一人,该案也成为了湘潭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

化工企业投产10天

偷排44吨致癌废水

2014年5月6日,雨湖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响塘乡易家山村内忽然出现了一家化工厂,散发出刺激性的气味。雨湖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并不具备工商、环保等相关准入资质,因此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在勘察企业生产设备、程序、环境等环节后,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化工废水去向成谜。

经过不断侦查,执法人员最终在10公里开外的一处山坡上,发现了该企业的废水倾倒点。最后,企业主金某交待,10天前他的化工厂才开始生产,为了节省高昂的污水处理费用,他每次将生产废水收集起来,晚上将废水倒往人迹稀少的山坡,5次估计共倾倒44吨化工废水。经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化工厂废水PH值达到12.7,属于强腐蚀性危险废物,每升废水中含有致癌物质苯4.1mg,超过相关标准40倍。

挖地十米防渗透

治污成本逾百万

2月2日,我们来到金某非法化工企业废水倾倒点,一块羽毛球场大的防渗顶已经竣工。响塘乡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雨湖区环保局发现废水倾倒点后,立即通知他们处理,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由于污水渗透到了地下十余米,且没有技术可处理修复,施工人员不得不挖地十多米,将污染土壤全部掏出进行隔离。最终,经过5个月,耗资100余万元,建成了1000多立方米的防渗井,污染才得到控制。

严重环境污染入刑

开湘潭“行为判定”先例

此次金某是以“污染环境罪”获刑,这有别于以往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雨湖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表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强调根据排污后果进行判罚,即在对污染结果进行鉴定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如果排污行为损害无法鉴定就难以进行判罚。“污染环境罪”可以根据排污行为对严重程度进行判定,即使没有估算出金某企业废水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法院也可以根据“严重污染环境”的相关条例进行判罚。

2013年至今,雨湖区环保局共向法院移送环境污染案件9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人,此次环境污染入刑案例,对今后环境违法案件的判决具有启示意义。 (记者 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