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市怀远县教育局发布了一份处罚决定,决定显示,因当地包集中学的梁老师在上课时,发现有学生在其背后贴了张“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还在上面配有乌龟形象,梁老师觉得受到侮辱,与这名学生扭打起来。6月4日,教育部门因梁老师体罚学生将其开除。开除决定作出后,很多教师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罚有处理过重的嫌疑。(6月8日中安在线)
为人师表,行为世范。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理应严格律已,时刻注意自己的职业身份。学生侮辱教师,教师的人格受到了伤害,师道尊严荡然无存,一时气极败坏,可以理解。但是,作为一名优秀的教师,一名理性的教育工作者,着实应当控制自己的情绪,以自己的宽容之心,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不足;以自己博大的胸怀,让学生自惭形秽;以教育者的姿态出现在学生面前,对学生的行为产生无声的影响与有效的教育,从而妥善处理这一教育危机。
显然,教师当堂与学生扭打,不仅让事件变得更加恶劣,更严重地损害了师者的形象,也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教师的失误与责任不容推卸,应当对自己的体罚行为负责,承担相关的责任与处罚。然而,纵观事件的前后事由,教育部门因体罚学生将其开除的决定,却有失公平,明显存在处理过重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梁老师体罚学生是真,但是却并没有教育不改。同时《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由此可见,教师的人格尊严同样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学生侮辱教师在先,教师体罚学生在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特别是开除处分之时,应当充分考虑事件的前因后果,社会影响,当事学生及教师的伤害等等。笔者认为,开除教师的行政处分,不利于教育教师,更不利于教育学生,更没有给予教师申辩与改正错误的机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这样的规定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教师的处罚绝不能居高临下,一纸公文,一开了之,而是需要严格的程序,充分的调查,民主的评议,公正的判定,如此才能程序合法,以理服人,让教师心服口服。
师生关系需要师生共同维护,更需要学校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保护,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不仅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更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利益,在这起事件中,教师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处分,但过却不至于开除。同样,对于学生侮辱教师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同样予以相应的处分,赋予教师正当的教育权与处罚权。面对师生冲突事件,重罚教师,而无视学生错误,只能让师生关系变得越来越糟糕,让“杨不管”似的教师愈来愈多,如此,又岂不催生畸型的教育?又怎能建立良好的教育秩序、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
文/许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