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村干部贪腐,法律管不着?
红网
 
05-11 10:18

当前一些地方村组(社区)干部腐败呈现“数量高发、数额巨大、窝案较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等新特点,部分村组干部职务犯罪群体化现象表现为“虎狼式撕咬、狼狈式勾结、蜂巢式盘踞,一查一窝、一挖一串”。“我就是个农民,能把我咋样?”一些村干部贪腐起来更加肆无忌惮。(5月10日新华网)

村组干部贪腐是群众身边的“零距离腐败”,“苍蝇满天飞”,直接影响着执政党的执政根基。在一些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地方,拆迁改造成了村干部贪腐的“良机”。他们利用可支配资源极力寻租,“我的地盘我做主”,向企业索贿、承揽工程时漫天要价,明目张胆、毫无顾忌,开发企业要给足村干部“份子钱”、“好处费”。同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截留、套取、侵占等方式对惠民政策补助款“雁过拔毛”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许多惠民补贴,形式上虽然实现了“一卡通”,但在申报环节仍存在漏洞。村干部往往采取虚列名单、偷刻印章、复印村民身份证、冒领等方式,或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

令人忧虑的是,当前对村干部这一群体的贪腐问题,竟然面临着“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法律管不着”的尴尬,而一些身为人大代表的村干部涉嫌腐败问题时,检察机关查处也面临“掣肘”。

先说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一则,在不少村子,村干部都是所谓的“能人”、“强人”,有的通过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维系村组治理秩序。整日“低头不见抬头见”,村民大多对其腐败现象“敢怒不敢言”。结果呢,“有的村民反映了情况,去实地调查时又不敢出面举证”。二则,在目前反腐高压态势下,纪委和反贪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状况,尤其是不少村组干部“非党员”和非公职人员的身份,使党纪国法难以约束和查处。同时由于村组干部腐败案件人多、取证难、成案率低和不计入工作考核等因素,使一些纪检干部办案“有心无力”。

再说法律管不着。“两高”曾就村干部犯罪问题有一个立法解释和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了村干部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等七类情况,当出现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查办。而当前移民搬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等腐败高发领域却不在七类情况之列,这些领域的贪腐问题被归为职务侵占范畴,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监管,形成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的交叉。结果就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情况很多,检察机关可管的却很少,公安机关可管,但查办的更少。

尤其是对身为人大代表的村组干部涉腐查处也有难度。查办身为人大代表的村组干部腐败案件时,需要报请人大常委会,但有的根本不同意,有些虽然同意却因故意拖延或者程序繁琐,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留出了时间和机会,最后就不了了之。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有一项批复认为,来源于政府拨付的土地赔偿款等一旦进入村集体账户就不是国有财产,此时村干部就不是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现实是,村干部贪污绝大多数都是在资金引入集体账户后才实施的,该批复实际上把人大的立法解释架空,导致大量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无法查办。

瞧见没?深入村干部贪腐的实际,竟然会遭遇“法律管不着”的漏洞,也就难怪“我就是个农民,能把我咋样?”之类的嚣张和跋扈是多么令人沮丧令人愤怒。在笔者看来,治理村干部贪腐,有两个治本之举,一是村民自治,一是村务公开。但凡村干部贪腐疯狂的地方,都是自治水分太大,成了伪自治,群众叫苦不迭确又无可奈何。既然是伪自治,接下来也就难于做到村务公开,即便有了公开,也是公开水分太大,成了伪公开,不但不可信,反倒成了群众的笑柄。

自治没弄好,公开不到位,村干部陷入贪腐的泥淖,竟然又有了“法律管不着”的“待遇”,这可真有些滑天下之大稽了。如果“苍蝇满天飞”,或许国将不国就是由此而起。危言耸听否?未必!(文/朱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