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0月14日报道 10月14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由中国保监会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的新增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将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从而将业务实践中有关犹豫期约定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犹豫期”,也称冷静期,实践中一般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己收全部保费。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险种大部分是长期险,犹豫期的设置可以让顾客有一个充分的时间考虑期限、费率,认真计算自己有没有能力支付这个保险产品的保费支出,以及这个保险产品是否适合自己,满足自己的保障需要。
犹豫期一般从受到保单正式文本签字算起,但是现实中存在有的营销员为了保证业务量而没有如实告知顾客享有该权利,致使顾客错过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最佳时机。犹豫期后退保往往要收取较高的费用,容易给顾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