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要求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1人就业
潇湘晨报
 
09-08 14:48

潇湘晨报长沙9月8日讯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9月8日,潇湘晨报记者从湖南省民政厅了解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同时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湖南省政府每年会根据上半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公布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各地执行时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上调。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程序,湖南省政府明确要求,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

湖南省政府还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a本医疗自负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