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领导未及时送犯病员工就医致死
株洲晚报
 
08-21 10:58

株洲晚报8月20日讯 退休老人经人介绍去工厂上班,一次就餐后出现不适,工厂领导及同事将其送回家中休息后就离开了,两天后,老人医治无效身亡。家属将工厂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记者昨日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公司方处置不当,没有及时为老人拨打120或送医院,耽误了治疗,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老人家属5.5万元。

事发 老人身体不适同事送回  两天后死亡

去年9月,60岁的聋哑人袁辉经人介绍到芦淞区某公司一分厂工作。2014年12月27日,袁辉在厂内用完午餐后不久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工厂领导及三名同事将袁辉送回家中休息后离开。当时只有袁辉的妻子在家,他的妻子也为聋哑人。

袁辉随后病情加重,出现了神志不清、昏迷等现象,家属于下午5时左右将袁辉送至医院治疗。两天后,医院宣告袁辉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梗塞。

悲伤过后,袁辉的妻子、女儿将袁辉事发时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万余元。随后,芦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

一审  判决公司存在过错,承担10%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袁辉发病时需要4人搀扶且由他人背着上楼的事实推断,此时袁辉的病情比较严重,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此时应该拨打“120” 或直接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但被告仅将袁辉送往家中休息,耽误了治疗,属处置不当,对袁辉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袁辉的死亡,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造成的。

一审法院判决: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公司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5.5万元。

公司认为不该赔,市中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公司方认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至株洲市中院。

公司方认为,袁辉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引起,不是在工作中造成的,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方也没有拨打“120”或直接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的法定义务。袁辉在公司只是发病,没有死亡,原审法院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丧葬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8月12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市中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是雇员受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该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最终驳回公司方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肖蓉 通讯员 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