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户民工持居住证 可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潇湘晨报
 
08-07 19:12

潇湘晨报长沙8月7日讯 8月7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给出了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农民工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0%以上,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能够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根据《实施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意见》还要求,要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

支持农民工创业,《实施方案》要求,要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促进农民工由"就业型"向"创业型"、"打工仔"向"企业家"、"候鸟型"向"长住型"转变。 在评估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和实行"双百资助工程"评选时,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纳入评选范围,按规定给予每个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对纳入"双百资助工程"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