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8月4日讯(通讯员 彭荣)炎炎夏日,充满速度与激情的漂流也在不断升温。长沙市旅游质检所今日提醒,漂流本身作为一种自助探险的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游客参与需注意安全。
漂流,一般分探险漂流、自然漂流和操控漂流三种大类。其实,探险漂流、自然漂流在某种意义上讲都可归属自然漂流一类,但是因为探险漂流不强调群众参与而重点在于探险,因此危险较大,所以要区分对待。我们通常所说的漂流,比较狭义,一般是指上述三类中的自然漂流与操控漂流,更多的是一种群众性的水上运动娱乐项目,不同于一般的户外旅游活动,它要求有严密的组织纪律和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而且对漂流工具、漂流河道的选择也较严格和科学。对漂流者而言,必要的漂流知识不可缺少,首先要清楚的是,漂流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参加,严重的心脏病、精神病、高血压、高度近视等疾病患者,孕妇和残疾人、65岁以上老人、14岁以下儿童不宜参与。
根据长沙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近年暑期接处理的旅游投诉情况来看,夏季关于漂流旅游活动的投诉集中反映的是人身伤害理赔纠纷和网购产生的合同纠纷等问题。部分游客通过网上团购甚至是QQ群,购买了相关单位的漂流服务,无合同无收据也无发票,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维权索赔困难;还有的游客不仔细阅读漂流团购详情,只看价格便立即购买,等到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漂流时,退票退钱艰难;也有的游客在漂流过程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不听从船工指挥,只顾寻求刺激,甚至做一些危险的动作,造成翻船受伤。
随着炎炎夏日的气温攀升,长沙周边漂流景区相继开漂,漂流高峰接踵而至。长沙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朋友发布如下温馨提示,提醒大家在享乐的同时关爱自身的人身安全。
一、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目前,国内大大小小的漂流景点不计其数,有的比较惊险,有的则比较平缓,游客可以根据自己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景点参加漂流。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症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妇和残疾人不宜参加漂流活动。儿童或老人参加该活动,应当有专人陪同。另外,参加漂流时,勿忘与正规、合法的旅行社签订漂流旅游合同,自行购买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并索要收据或发票;自助漂流的游客要注意保留好漂流景区的门票及发票;喜欢网购的朋友更要仔细阅读团购项目内容,谨慎下手,多比较、多咨询,保留好交易凭证。
二、不打无准备的仗,不漂无准备的流。
漂流是一场硬战,是体能与胆量的较量,既要享受刺激、快乐,又能安全上岸,那么准备工作一定是好战士必不可少的。漂流前,备用换洗衣服、及时换好漂流衣裤、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穿上专用鞋,应当穿着不易脱落且鞋底较厚的鞋子(不能穿拖鞋、高跟鞋参与漂流,更不可赤脚上船),寄存好现金和贵重物品(不要随身携带金属物品,以防意外伤害),坏天气水上冷,好天气水上晒,要注意防寒防晒,太名贵的服装鞋帽最好不要用于漂流。上船首先阅读漂流须知,不要随便乱动,抓紧安全绳。另外,建议热衷于探险性漂流的朋友可以参阅野外探险有关书籍,掌握更多好的水上生存技巧。
在漂流旺季的时候,门票有时是一票难求,从同漂流景区签有合作协议的旅行社订购或是到窗口购买门票是最保险的方式,从其他途径购买的票可能是假的或是过期的门票,会影响游客的正常漂流。
三、安全水上漂,遇事莫乱慌。
漂流通常采用二人皮划艇漂流,要自行找好搭档,组合注意重量不能悬殊太大,特别注意进入落差进入口时,轻的在前,重的在后面,以免翻船。有的游客在漂流过程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不听从船工指挥,只顾寻求刺激,甚至做一些危险的动作,造成翻船受伤。上船首先阅读漂流须知,不要随便乱动,抓紧安全绳。水上不要做危险动作,在漂流中,要听从导漂员的指挥,不要将手脚伸出漂流船外,遇到险情时不必惊慌,要沉着冷静,漂流中可以相互戏水,但不可开太过分的玩笑,更不可私自下船游泳以防意外。万一不小心落入水中,千万不要惊慌失措,救生衣的浮力足以将人托浮在水面上,而船上的同伴应当伸出划桨让落水者攀抓。若落水者离船较远时,要想办法上岸或停留在石头的背水面等待救援。在漂流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沿途的箭头及标语,它可以帮助你找到主水道及提早警觉跌水区。
如在漂流活动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等情况,游客应理性维权、文明协商、不宜采取过激行为,应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游客可向当地旅游质监部门,或者回长后向长沙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咨询、投诉。
长沙市旅游投诉电话:85810110
浏阳市旅游投诉电话:83627333
宁乡县旅游投诉电话:88980165
部分案例链接:
·2012年7月26日,王先生父子在某团购网上团购了某漂流活动,团购网将漂流活动交给某旅行社操作。游客与团购网和旅行社均未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在出发前一天晚上,其儿子生病住院,第二天王先生致电旅行社要求取消行程并退团款,因为团购网上说了没参加可以退款。因行程是提前预定好的,旅行社不同意全额退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引起纠纷而投诉。
·2012年8月6日,李女士经熟人介绍报名了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漂流活动,因是熟人关系未签订旅游合同,缴费未开具发票。在漂流中李女士意外落水受伤,要求旅行社进行相应赔偿,但因不能提供旅游合同、缴费依据导致维权困难。
·2012年8月13日,某QQ群组织赴浏阳的漂流活动,群主将活动的用车、用餐及导游工作交给其有熟人关系的某旅行社代办,群主与旅行社未签订书面协议。付先生一家作为群主的朋友参加了此次活动,费用交给了群主,与群主及旅行社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无缴费凭据,也未购买旅游意外险。在活动中付先生父亲因意外摔伤,向旅行社索赔。因不能提供旅游合同、缴费依据导致维权索赔困难。
·2012年8月15日,张女士在网上团购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宁乡沩山漂流,因是网上团购的,只是到旅行社拿了漂流景点的门票,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交款的凭据。在漂流中因翻船发生意外事故,受伤严重住院治疗。也因不能提供旅游合同、缴费依据导致维权索赔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