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司制度的历史文化遗存,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自古迄今沿袭下来保留使用并加以人工不断改造的地面建筑,如藏区土司的碉卡建筑;第二类是历史上土司官署建筑遭到完全破坏,后世在原址上仿造重建的建筑,如南方广西忻城莫土司官署;第三类是司城部分地面木质建筑被毁,但仍有保留,特别是砖石建筑保存较完整,地下文物、遗址保存完整的土司官府衙署遗址群。这三类土司历史文化遗存,第一类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遗址,是建筑物;第二类是后人仿古建筑,算不上真正历史遗存;只有第三类才是真正的遗址。而老司城、唐崖、海龙屯三处遗址,既具有地面遗存,又有完整的考古意义上的地下遗存。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对“遗址”类文化遗产有明确的解释: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按此标准,老司城、唐崖、海龙屯三处土司遗址都具有地上遗存和地下考古遗存相联系的“遗址”文化遗存的整体性,均具有突出反映历史上土司制度普遍价值的历史物证——人造工程遗址的显著特征。从联合申报“遗址类”世界文化遗产的要求来衡量,老司城、唐崖、海龙屯是典型的原真性土司遗址,是土司遗址的“遗址”遗产的真实而完整的代表。
从土司制度的政治架构特征看,老司城遗址是土司军政建制中最高等级的宣慰司治所建筑遗址,唐崖遗址是最低等级的长官司治所建筑遗址,海龙屯是以军事建筑设施为特征的土司统治中心的遗址,且三处遗址是典型的原始原貌的遗存遗址。三处遗址联合成一个“土司遗址”整体,突出地表现了土司制度的“国家统领、世袭自治、军政一体、兵民合一、土流兼治”的政治架构和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通过这三处遗址可以完整地见证中国土司制度的总体形态。
老司城与唐崖、海龙屯三处遗址的兴建废遗的过程高度契合土司制度形成衰亡的历史过程,是土司制度形成和消亡历史过程及其形式的代表性历史见证。中国西南的土司制度兴于唐宋、立于蒙元、废于满清、亡于民国。老司城始建于绍兴五年(1135年),止于雍正二年(1724年),历时589年,历宋、元、明、清四朝。唐崖遗址始建于元至六年(1346年),经元、明、清三朝,计470年。海龙屯遗址始建于宝祐五年(1257年),止于明万历,历宋元明三朝,计400多年。三处遗址的兴废都与土司制度的兴亡过程相当契合,且印证了土司制度消亡的不同形式。老司城是在改土归流后,朝廷让土司以回归“原籍”的名义迁徒外省,为消除其政治影响而有目的的拆毁;唐崖遗址是改土归流后,原土司被迫迁徒后的弃废;海龙屯是在朝廷平定土司叛乱的战争中的摧毁。它们被毁的方式虽不尽相同,但共同见证和代表了土司制度及载体——土司治城所在的兴废历史过程和方式。
文/罗维庆(作者单位:吉首大学武陵山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