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5月25日讯 记者今天(25日)从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获悉,近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对宋某国、宋某污染环境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宋某国、宋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此案为湖南省首例大气污染入刑案。
2014年12月6日,宋某国、宋某在雨湖区姜畲镇某村一处院子围墙边露天焚烧工业废物。根据湘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宋某国、宋某两人在焚烧工业废物时排放大量有毒有害废气,其中致突变性污染物苯并[a]芘超过国家排放标准91倍,严重污染环境。其后,雨湖区环保局将两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今年2月6日,两人被雨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1日,被告人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7日,该案公开审理。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国、宋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记者 曹娴 通讯员 李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