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站5月4日讯 我国法定节假日为一年11天,包括春节、“五一”等节假日。今年59岁的老保安老钟曾在株洲市某酒店工作3年,“3年里的30多个法定节假日中,我有21天在加班,酒店没有安排补休,也没有发加班工资,我要申请3倍的赔偿。”老钟在诉求中说。
此案经二审,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老钟的上述请求获得了支持。
“五一”小长假是劳动者的节日,但不能否认的是,节日期间,不少劳动者依然坚守岗位,现在,假期结束了,补休和加班费的问题接踵而至。
补休or加班费,你想好了吗?
节假日加班不给工资不补休,3倍索赔成功
2011年4月17日,老钟进入被告株洲某酒店从事保安工作,并订立了一份《劳动合同书》。
2013年11月25日,该酒店发出《辞退公告函》将老钟予以辞退。同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老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3倍支付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酒店工作的3年里,老钟共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了21天。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老钟的3倍索赔有法律依据。
为此,法院酌情确定了以1300元/月作为老钟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月薪计算天数21.75天”的计算标准,酒店应支付老钟加班费:1300元/月÷21.75日/月×21日×3倍即3765.52元。
然而,比较遗憾的是,由于不清楚这个计算方法,老钟诉讼请求中仅要求酒店就该事由赔偿其1500元,法院认为这是老钟行使其自行处分的权利,遂判决酒店赔偿1500元。
休息日加班申请2倍索赔,获支持但酒店实际已支付
老钟还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而他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8个小时,“相当于每个月多工作了两天。”老钟由此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每月多2个工作日的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劳动法》确实有“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老钟主张按百分之二百的标准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的申请有法律依据。
然而,法院根据证明查明,抵扣部分补休后,老钟在休息日加班的天数实际为16天,且酒店方已支付了老钟每月325元的加班费,也就是说,老钟休息日的加班费酒店实际早已支付。
“得了个明白。”虽然没能得到“赔偿”,但老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