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施行立案登记制 法院将完善便民机制
潇湘晨报
 
04-30 16:09

潇湘晨报4月30日报道 4月15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5月1日,意见将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明确了,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法院都应当接收。

该《规定》还指出,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同时,法院也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反馈。

对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副局长郭志刚表示,如果遇到立案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形,法院也会进行追责处理。“一旦发现,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也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湖南法院也着力抓诉讼服务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以完善便民服务机制。“比如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诉讼的一条龙服务,当事人递交材料、查询案件和联系法官都可以在这里完成。”郭志刚说,湖南法院在立案工作上,也一直在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成立了网上诉讼平台,很多基层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便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