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3月13日报道 12日,长沙市工商局公布了2014年全市消费维权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例。
1 网购手机7日内无理由退货案
消费者谢某于2014年3月17日向12315投诉:在某电信运营商网上营业厅购买手机,收到货后发现有质量瑕疵,要求卖家退款。此案被分送至雨花工商分局圭塘工商所处理。经核实手机不存在人为损坏,消费者也没有和商家约定该手机不宜退货。而运营商称若属于质量问题,应由手机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出具证明,方予退货。经办人员耐心细致地向被诉方宣讲了新《消法》中“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网购商品(除法定和约定商品外),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7日内无理由退货,说服被诉方同意无理由退货。
2 装修后水管爆裂赔偿案
2014年5月26日,孙先生向12315反映,其新房以8万元全包价格委托某建筑装饰公司装修,约定5月底交房。装修完工交房后第二天晚上水管爆裂,导致家中损失严重,影响孙先生儿子结婚进度。芙蓉工商分局朝阳工商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对消费者损失进行评估。装修公司同意在不影响房屋使用情况下,对水管系统进行维修,并赔偿消费者损失15000元。
3 婚宴停电赔偿案
2014年9月16日,庹先生向12315投诉,称其于2014年9月11日在岳麓区某大酒店举行婚礼时遭遇停电,致使整个婚礼过程黯然失色,给新人和双方家人精神上造成伤害,酒店方当时承诺予以赔偿,可是一直未兑现。请求工商部门协调处理。岳麓工商分局坪塘工商所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鉴于9月11日婚礼当天,酒店停电有不可预见性,经耐心细致做双方工作,酒店方承诺一次性免除当天婚礼17桌酒席的餐费,并退还投诉方预定酒店的订金2000元。
4 培训项目不符要求退款案
2014年6月17日,刘女士、盛女士向12315投诉,称参加某公司催乳师教程的培训,该公司承诺会发放劳动部门认可的催乳师证,结业后公司只发放美容师证。开福工商分局望麓园工商所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范围内无培训内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过调解,该公司分别退还刘女士学费4480元,盛女士学费5200元,合计退款9680元。
5 网店虚假宣传赔偿案
2014年3月5日,长沙县工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天猫网店购买到某品牌焕白精华露4支,该商品包装上标注宣称能“12小时不间断淡化色斑”,作为一般用途化妆品却宣传了袪斑效果。长沙县工商局进行调解,该公司退回货款1300元,赔偿投诉人2600元整。同时长沙县工商局对其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认定其构成了利用互联网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6 二手手机作新机销售案
陈先生于2014年4月7日在宁乡县某手机商城以3280元购买一台全新三星S4手机。11月8日,手机出现质量问题,陈先生将手机送至三星售后进行维修,售后人员将手机拆开后,发现该手机在4月3日就有过更换尾插的维修记录,并向消费者出具了维修记录证明。陈先生要求手机商场退货并赔偿,商家不予。宁乡县白马桥工商所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过调解,手机商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一次性赔偿消费者9840元,返还投诉方修理费450元,两项共计10290元,当场付清款项。
7 千足金含量不足退款并赔偿案
2014年6月12日袁先生向12315投诉,称于2011年1月在某珠宝店购买千足金(999)手链一条。袁先生去其他地方换商品时被告知黄金含量不达标,他去质监局做了检测,质监局检测该手链没有达到千足金的标准,袁先生要求十倍赔偿。经查,该手链检测报告含金量为94%,根据《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的国家标准,千足金含金量应等于或大于99.9%。因双方分歧过大,芙蓉工商分局定王台工商所多次组织调解,后商家取得消费者的谅解,由商家一次性支付消费者人民币20000元整,并收回2011年1月售出的黄金手链一条。对此处理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8 美体仪器漏电烫伤案
2014年1月,吴女士在某美容会所做美体,因美体仪器突然漏电,导致身体一处明显烫伤,多次与美容会所协商未果。4月22日,她得知会所有意转让门店,赶忙来到雨花工商分局万家丽工商管理办公室投诉。工商办工作人员即刻到门店核实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最终同意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交通费等为伤口的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并退还卡内余款8500元,当天上午将钱支付给吴女士。
9 商品房群体投诉妥善处理案
消费者谢女士、曾女士、谢先生于2012年在宁乡某楼盘各购买一套预售房,当时商家以店堂广告的形式承诺赠送4平方米的飘窗,但在交房时未赠送。宁乡县工商局玉潭工商所调查情况核实,消费者购房时,开发商在广告纸上注明户型和面积,承诺赠送4平方米飘窗。但实标该栋楼的设计和报批图上是1-9层有赠送的飘窗,10-11层没有赠送面积,与消费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也没有注明赠送的面积。调解人员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告知10-11层没有赠送面积,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但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也需承担一定责任。经过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1.开发商退还谢先生购买商品房全款45万元;2.开发商赠送地下储藏室各4平方米给谢女士和曾女士。
10 标签价与结算价差1元赔500元案
消费者刘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12315投诉:在某超市购买了蒙牛牛奶,标价牌上标示单价为3.9元,但实际小票结算价格为4.9元,商家无合理解释,消费者认为涉嫌欺诈,要求按新《消法》赔偿500元。此案分送至天心工商分局南门口工商所处理。工商所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宣讲新《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对超市标低价卖高价的行为责令整改,最终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