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新闻网3月11日讯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我市公布了《郴州市消费维权蓝皮书(2014)》。蓝皮书披露了2014年我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范围涉及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预付卡消费等方面消费典型案例,希望能给广大市民消费带来警醒和启示。
一、种子包装更换未予说明被疑有假
市民欧阳先生在七星大市场某种苗店买了一罐西瓜种子,当其按照包装上标明的名称、地址、网址查找种子的相关信息时,发现公司名称、网址、种子经营许可证均查询不到,公司电话也打不通。欧阳先生怀疑该种子是假的,遂于2014年1月20日拨打12315投诉电话,希望工商部门查处。城前岭工商分局万华管理组接诉后当即对该种苗店进行了检查。该店老板提供了种子经营许可证,并解释称:欧阳先生所购买的种子由于公司更换了新包装,原来的名称、地址、网址均已变更,导致查询无果。由于该店老板对种子公司更换包装未予以事先说明,经调解后,种苗店愿意退还货款,并赔偿投诉人100元。
二、未成年人购买苹果手机引发纠纷
2014年1月26日,何女士反映,其14岁的儿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了她的钱在资兴某手机店购买了一台价值4800元的苹果手机。由于担心影响孩子学习,何女士带上手机和购机凭证要求经销商退货,与店家多次协商无果。资兴工商局工作人员向店主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14岁的小孩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47条规定,必须要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确认。本案中,何女士也应承担监护人责任。经协调,最终店主当场退回了何女士4500元。
三、KTV天花板玻璃掉落砸伤消费者
2014年2月27日,邓女士与朋友到北湖区燕泉路某KTV包厢消费时,突然包厢天花板的玻璃掉落,致使邓女士左手被割破,另2人被砸中头部,出现红肿现象。邓女士就赔偿问题向市消委投诉。市消委人民路分会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KTV商家赔偿邓女士等3人营养费、误工费2000元整,医药费实报实销。
四、新购车辆保险杠有二次喷漆痕迹
2014年4月23日,市民刘先生通过消协投诉,其在安仁县某车行购买的别克英朗小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车行退还购车款。消委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此车前保险杠确有二次喷漆痕迹,车行法人陈安平也认可此事,并说明该车二次喷漆是因在提车路程中路面碎石所致,非事故车辆。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车行为刘先生换同类型别克英朗小车一台。
五、变质食品消费纠纷案
2014年5月19日,市消委接到市民欧先生投诉,称其前天在和平路一超市花费15.2元购买了一盒牛杂肺食品,清洗时发现该食品有臭味,于是向该超市投诉。超市同意按牛杂肺10倍价格进行赔偿,但欧先生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市消委人民路分会及时与超市联系,经调查了解,欧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委工作人员对超市进行了法规宣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经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六、电冰箱起火消费纠纷案
市民许某于2013年4月20日购买的索伊BCD-189L3冰箱在使用过程中突然起火,致使家中财物损毁。许某曾多次因赔偿事宜与经销商协商,但未果。永兴县消委金龟分会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要求经销商联系生产厂商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经销商以现场被破坏不能鉴定起火原因为由,拒绝赔偿。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做商家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该经销商赔偿一台同型号新冰箱和一台同型号新热水器给消费者许某。
七、订购实木门却被安装复合板材门
2014年6月24日,兴隆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段先生投诉,称其在市城区同心市场新湾路217号订购了实木门,而商家安装的却是复合板材门,价格便宜一半。质疑商家弄虚作假,段先生请求工商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接到投诉后,兴隆工商所派出人员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诉方退还消费者货款3780元,并赔偿货款一倍的金额3780元。
八、餐馆消费踩香蕉皮摔倒踝关节扭伤
2014年8月5日,何先生邀请朋友到资兴市鲤鱼江某餐馆的2楼包厢用餐,何先生在下楼时踩到香蕉皮摔倒,右脚踝关节扭伤。该店老板不愿意赔偿医疗费用。何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拨打12315投诉。鲤鱼江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在了解到消费者何先生投诉属实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店老板向消费者何先生道歉并承担一切医疗费用。
九、健身会所拒退消费余款纠纷案
2014年8月10日,李女士在嘉禾县珠泉镇中伟神农步行街某健身会所办理一年健身VIP卡,会费1298元,包括赠送李女士礼包一个。李女士在该健身会所消费4次后,因工作调动不能继续消费,遂于9月21日找会所销售经理商量退会退款事宜。销售经理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李女士退卡、退费。10月9日,李女士投诉至嘉禾县城南消委分会,要求健身会所退还未消费的余款。嘉禾县城南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人员就李女士投诉的问题,先后两次组织消费者与会所进行调解,找到会所负责人,耐心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健身会所扣除9月健身消费费用和礼包款后退还900元现金给李女士。
十、销售假冒机油引起纠纷案
2014年9月25日,市民廖先生投诉称:他在苏仙区栖风渡镇邮政局旁一汽车配件店购买了价值360元的壳牌机油,经查询防伪码怀疑机油是假的。但机油已经加进货车,造成了货车耗损,廖先生要求商家赔偿其损失,请求工商部门维权。苏仙区工商局栖凤渡工商所接到转办指令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被投诉人王某销售的机油进货渠道为郴州周某处,同批次购进2桶,进货价为340元/桶,销售价格为360元/桶,无进货票据。经与壳牌公司取得联系,并通过手机查询,确定被投诉人销售给投诉人的润滑油(壳牌劲霸润滑油,净含量18L/桶)为假冒产品。经过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投诉人王某退还给投诉人廖先生购润滑油款360元,并补偿2450元(用于货车做一次完整二类保养)。(记者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