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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2015-03-03 11:19:14
  
红网

资料图片:废除嫖宿幼女罪呼声再起。

“成年人无耻,孩子们无知!”昨天(2日),在闻悉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的统计数据后,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第一中学校长李一飞痛心地说。

昨天,“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京召开。据发布,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平均每天1.38起。其中,受害人群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

除李一飞外,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参加了座谈会。他们建议,应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强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填补法律法规制度空白。

每天曝光1.38起性侵儿童案熟人作案占近九成

“女童保护”是全国百名女记者共同发起的公益项目。座谈会上,项目发起人之一、京华时报记者孙雪梅发布了《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

报告显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其中,受害人群呈现逐渐低龄化趋势,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

报告分析指出,案件中广泛存在“两多发”和“两薄弱”的现实情况:“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监护缺位下的临时起意多发,熟人犯罪多发;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农村地区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其中,农村地区仍然是未成年人监护缺位的“重灾区”。

“女童保护”项目统计,2014年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在监护缺位前提下、施害者临时起意的性侵儿童案件为272起,占54.08%(公开报道中未提供相关信息的未统计在内)。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我一直在呼吁,我国缺少公共监护制度。”“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在2014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犯罪有442起(公开报道未提及双方关系的未统计在内),占总量的87.87%。

半数以上家长未对孩子进行防性侵教育

2014年,女童保护项目对全国21个省市城乡地区的3482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仅有20.0%的孩子知道什么是“性教育”,48.3%孩子不知道何为性教育,31.7%的孩子选择“似懂非懂(知道一点点)”。

在“女童保护”项目访问的394名教师中,49.7%从没有对学生开展过性教育,开展过一次的占12.6%,两次的占12.6%;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占25.0%。

在337名受访家长中,对孩子进行过性教育的未超过半数,占48.6%,没有的达51.4%,32.5%的家长从未向孩子讲过预防性侵害的知识。

“这些数据非常触目惊心。”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表示,她和绝大多数家长一样,此前也几乎没有对孩子普及防性侵教育,“期待今后学校能够多做一些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第一中学校长李一飞表示:“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从教育抓起。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经过专家撰写、科学论证的全国性防性侵教材教案。”李一飞说。他建议,应尽快研究出台全国性的权威防性侵课本、教案,填补教案空白。

刘晓静建议,将儿童安全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系,让“安全教育第一课”作为小学新生入学第一课。

呼吁

废除嫖宿幼女罪

法律制度成为代表委员、专家的讨论焦点。与会代表、委员均提到了一个历年全国两会都曾被提及的“老问题”:废除嫖宿幼女罪。

朱征夫、刘晓静强烈呼吁,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2014年全国两会上,朱征夫也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提案。当时,他指出,嫖宿幼女罪是将幼女作为“卖淫女”处理,但实际上,幼女未成年,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朱征夫表示,对这一罪名的废除充满信心:“全国人大已给予了积极的答复,他们也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但法律的修订有一个周期。”

2名男子“嫖宿13岁幼女”被判强奸罪 系内地首例

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昨日,成都商报记者独家获悉,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

邛崃法院的判决恰好呼应了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也与司法界、学术界长期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一致。

事件回顾

花800元“嫖资”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

40岁出头的杨某庆是邛崃人,这几年当包工头赚了钱。2013年7月,杨某庆找龚某某给自己安排个女娃娃“耍”,并看中了其中的小兰(化名)。随后,杨某庆将小兰带到邛崃一家快捷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事后,杨某庆给了小兰800元。

45岁的杨某忠已离婚多年,2013年7月,杨某忠与龚某某的同伙杨某取得联系,将小兰带走,并当场给了杨某800元。随后,杨某忠在一家快捷酒店,与小兰发生了性关系。

事发时,小兰的父母已离婚,她跟着父亲生活,还是一名在校初中生。小兰回忆,2013年7月18日,同学小慧(化名)在城区找到了工作,喊她一起上班。当天下午,小兰就见到了杨某,她看小慧出去“接客”,才恍然大悟,原来是卖淫。小兰告诉警察,杨某曾答应赚钱后会给她买新衣服、新鞋子,“喊做什么,自己就做什么了。”果然,在小兰第一次陪睡后,杨某给她买了一件新衣服。小兰告诉他们,她才13岁。

杨某庆、杨某忠被抓获后,邛崃检方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在此案的公诉阶段,最高法院公开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结合案情,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在明知小兰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构成强奸罪 各判5年刑

一年后,邛崃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杨某庆、杨某忠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综合自愿认罪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今年2月2日,邛崃法院一审宣判,龚某某、杨某均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获有期徒刑7年、6年;杨某庆、杨某忠则被判强奸罪,均获有期徒刑5年。

专家剖析

嫖宿幼女罪、强奸罪之争的三大误解

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争论多年,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叶睿,其从专业角度指出公众的三大认识误区。

一、两罪不是简单的孰轻孰重的问题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犯罪主体为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强奸罪将奸淫幼女作为法定从重情节,最高刑是死刑,并且14岁以上的人也可以构成该罪。

邛崃一案中,杨某庆、杨某忠被判强奸罪,处5年有期徒刑。如果强奸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嫖宿幼女罪则至少判刑5年以上。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嫖宿幼女罪就一定轻。

二、为什么公众普遍认为嫖宿幼女罪轻

叶睿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嫖宿幼女的顶格刑是15年,而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而且近些年出现了一些重大恶性的、涉及多名幼女的嫖宿幼女案,比如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受到嫖宿幼女罪量刑的限制,无法对这类重大嫖宿幼女案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导致人们认为嫖宿幼女罪轻了。

三、嫖宿幼女罪忽视了刑事被害人的身份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嫖宿幼女罪忽视了这类性侵幼女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身份。如果定嫖宿幼女罪,则变相认定幼女的卖淫身份,无形中将幼女分为卖淫幼女和一般的幼女,这无疑是对受害幼女的二次伤害,这与刑法保护幼女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