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今年上半年我经朋友介绍,联系了长沙某装修公司的业务经理谢某,请他装修新房。谢某说先草签个预算合同,到时再到公司补签合同。我付了装修款,但谢某到合同约定的时间后一个月还不能交房。我联系他所在的装修公司后才发现他是背着公司在接私单。但是该公司派人来帮我完成了最后的装修工作。现在工程装修完工两个月,厨房漏水,我没办法联系到谢某,装修公司负责人以我的房屋装修是谢某私自接活干的、不负责后续服务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这合理吗?
律师回复:记者联系了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珊。任珊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王先生相信谢某是装修公司的代理人,且装修公司又继续帮其完成了装修,这在法律上亦可构成装修公司对谢某无权代理行为的事后追认。因此,在装修出现质量问题时,装修公司以房屋装修是谢某私自接活干的,而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