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存款后,阿军(化名)没有取卡就离开了,下一个取款的吴某看到这种情况,因为一时贪念,按了取款“5000元”的按钮。近日,从化市法 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害人:收到短信才发现卡没拿
2014 年11月14日20时53分,阿军和女朋友一起到从化江埔街的一家银行柜员机存钱,存完钱后,他们顺路到银行隔壁的一家水果超市买东西。大约一分钟之后, 阿军的手机收到了一条短信,显示他在20时54分提取了5000元人民币。这时他才发觉自己的银行卡忘记拿了。
重新返回银行柜员机的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已经被人取走了,剩下的只是柜员机上一张取款凭条。他于是拨打了110报警,并跟随民警到派出所报案。阿军向警察反映:自己的卡里一共有72000多元,被别人取走了5000元,卡内还有67000多元没有被盗。
被告人:喝酒神志不清才做错事
很快,取走款项的吴某落网。据吴某称,当天晚上,他到江埔街的银行柜员机准备取钱给妻子用于家庭开销,在左侧的柜员机取款不成功,于是就到右侧的柜员机操作。当他准备把银行卡放进插卡口时,看到柜员机界面提示可以取款,于是他就按屏幕提示,取了5000元出来。
吴 某说,当时自己喝了酒,神志不清才做了错事,第二天酒醒后赶着去外地上班,就没有立刻还钱。由于吴某在左侧和右侧柜员机前留下了视频影像,且他曾在左侧柜 员机尝试取款,可以查到其身份信息,民警就联系到正在外地工作的吴某,希望他回到从化接受调查。2014年12月3日,吴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判决: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2015 年3月18日,从化市检察院指控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 罪。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已经退还赃款给被害人,也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从化法院判决:吴某犯信用卡诈骗 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四种形式
涉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表示,当前人们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普遍,但在使用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触犯刑律,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较为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情形有:
1.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数额达到1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 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就是属于此种情况,市民贪小便宜并顺手牵羊的心态在刑法面前需要得到矫正,否则得不偿失,还要遭遇牢狱之 灾。
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4.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后三种情况的涉案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为2万元。(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佳星 丘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