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晚报11月4日讯(记者 唐岱 通讯员 李荀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全市9万多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那么养老政策在改革后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记者结合会议精神进行了整理解读。
改革时间具体从哪天算起?
根据湖南省政府公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潭市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改革范围有多大?
这次改革范围包括:通俗来说此次范围是“体制内”,包括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发给离休费。
值得一提的是,省38号文件中对改革范围有下列补充说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退休金”变成了“养老金”,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20%个人缴8%。
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保底”。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相关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改革将和哪些人有关?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并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
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原由国家规定以及由国家批准、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不变,并参加今后统一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养老金按改革后的计发办法计发,即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改革后实际缴费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对“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实现“中人”的待遇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不降低。
是否缴费越多、待遇越好?
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与企业职工相一致。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得出的,也是体现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待遇水平越高的原则。
如果工作单位调整,养老保险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