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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车事故托朋友处理 结果保险公司拒赔
株洲晚报
 
10-27 11:26

株洲晚报讯发生交通事故后,23岁的肇事司机小龙(化名)离开现场,请同车的朋友处理事故,后因为保险公司拒赔,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终审判决为肇事司机自担全责。

案情:肇事司机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拒赔

2014年2月7日晚上6点多钟,小龙驾驶车辆行至炎陵县沔渡镇李某家门口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小车车尾部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小龙称,当时由于被撞车辆车主家在办丧事,又正值晚宴时刻,很多人说要打他、抓他跪拜灵堂,现场混乱,他在确认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安全离开现场,并委托同车朋友小文(化名)代替他报警处理事故。

炎陵县交警大队认定小龙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小龙支付了两车的拖车费、车辆修理费6万余元。

因为小龙给肇事车辆投了保,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下达《拒赔通知书》,以商业三责险、家用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之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为由,明确表示拒绝理赔。

而小龙认为,他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给付他关于商业三责险的合同条款,更没有向他明确说明商业险免责条款,他不知道离开现场会遭到拒赔。

最终,小龙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保险公司可免责

2014年11月,炎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龙6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保险公司提出,小龙当时是酒后驾驶车辆且逃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同时,小龙在投保单上签名,声明中明确“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查明,事故发生当天,小龙在朋友家吃晚饭时喝了酒。事故发生后,小龙离开现场,时隔一个月后才到交警部门说明自己才是驾驶人,这种行为属于驾驶人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免责。

同时,小龙在投保单上签了名,则小龙认为其没有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市中院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龙的赔偿诉讼请求。

【看新闻学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序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法官认为,驾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生理、精神状况是公安交警部门勘察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条件,也是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重要因素。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并接受交警部门的询问和检验,不仅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其合同义务。

在此案中,小龙声称因怕被打而委托他人顶替作为驾驶人处理事故的理由,听上去情有可原,但并不可取。正确的做法是,立即报警并等待公安交警到达现场,表明真实身份,接受交警的询问和生理精神方面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