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卖3300条假“芙蓉王”获缓刑判决。图/潇湘晨报记者 曾永红
潇湘晨报长沙9月22日讯 9月22日上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吕某、李某、王某等三人涉嫌销售假烟一案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均获缓刑判决并处5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吕某和李某是望城区人,为夫妻关系。起诉书显示,吕某在岳麓区望城坡经营一家烟酒店,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2014年11月起,吕某多次以每条55元的价格从广东上线烟贩处购进“黄盒芙蓉王香烟”,通过物流公司运至长沙市,然后以每条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谭某(另案处理)等下线人员销售,销售数量累计3300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0.1万元。
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条70元至75元的价格,再将这些香烟销往谭某等人开的烟酒店。销售数量累计700条,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52375元。2014年12月22日,三被告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王某处缴获了尚未销售的“黄盒芙蓉王香烟”150条;从谭某处缴获了尚未销售的“黄盒芙蓉王香烟”2500条。
2014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 “黄盒芙蓉王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当天上午,三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均出庭受审。法庭上,三人一直低着头,只有当法官提问的时候才抬头回答。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判:被告人吕某、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吕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人表示不上诉。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刘仲九
编辑:刘仲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