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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并非洪水猛兽,养老机构的乙肝歧视也待消除

2018-06-04 14:50:11 红网时刻

【社评】本报特约评论员彭杰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深圳市民郑泽华(化名)决定为61岁的母亲选择一家养老院,却被多家私立和公立的养老机构拒之门外,原因都是他的母亲杨女士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据杨女士的主治医生介绍,杨女士所携带乙肝病毒传染性很低,并不影响与他人正常接触和生活。

养老机构拒收乙肝人士,一方面乃是出于对传染性疾病的本能警惕,毕竟,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多达9000万人,其中约2800万人为慢性乙肝患者;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免除违规风险的现实考虑,比如,不少地方就出台了与《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类似的规定,明确要求轮候者无传染性疾病。不过,除了相关规定对于乙肝人士能否入住养老机构的表述失之笼统,乙肝群体被另眼相看恐怕还得归结于机构管理者对乙肝病毒传播途径的认知有所欠缺。

事实上,根据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编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乙肝病毒主要经血液(如不安全注射等)、母婴及性接触传播,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因此,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并不会传染乙肝病毒。流行病学和实验研究也未发现该病毒能经吸血昆虫(蚊和臭虫等)传播。

正因为乙肝病毒并非洪水猛兽,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保护乙肝患者免受歧视。但遗憾的是,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集中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常就业和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在养老领域却是空白。在这背后,则是众多有养老需求的乙肝人士心生自卑和被养老机构拒之门外的尴尬。

毋庸置疑的是,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公办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均具有公益属性,显然更不应歧视和拒收老年乙肝群体。当然,即便法律法规能拾遗补缺地进行完善,在目前养老服务业尚未达到分病种实施专业养护的情况下,依托乙肝及相关疾病的规范治疗护理方案,本着科学、专业的态度,对适合收住轻症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养老机构提出更高的医护标准,同样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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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快乐老人报 作者:彭杰 编辑:黄上润-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