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单位职工,负责治安保洁工作。2024年7月31日17时许,李某在户外工作后进入单位门卫室休息,感到手脚麻木、无法站立。当日19时许,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并于2024年8月10日出院继续康复。
2024年8月29日,该单位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李某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截至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其均处在后续康复治疗过程中,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李某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截至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其均处在后续康复治疗过程中,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另外,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梗死,该发病情形也不属于“事故伤害”的范畴,且李某的疾病亦不是职业病。因此李某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第(四)项关于“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
来源:局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