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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菜里吃出苍蝇,餐厅不处理”,律师教你维权→

2024-07-17 23:47:00
红网315
时刻号
为更好地支持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成功维权,红网与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周周3·15 律师在线答疑”活动。省消保委第二届律师团律师将就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通过红网《消费维权》栏目提交您的留言!
本期为大家释疑解惑的律师为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二届律师团曾卓娟律师(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网友“kdv250y”留言:邵阳县某艺术涂料店搞活动,以高于市场价预售商品,并强行要求消费者交付3000元款项。后我们对比对发现商品价格偏高,不愿购买,商家却强行要求继续购买,并不予退还3000元定金。          

曾卓娟律师答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您在购买商品时享有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如果艺术涂料店强买强卖的情况属实,您可以与该商家协商退款,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网友“天下为公”留言:本人近日发现家庭手机号码6月份被莫名多扣了20元,便于6月29日拨打了客服热线,客服说我在6月1日开通了“和教育”项目。可该号码从未进行任何操作开通该项目,显然是运营商为乱扣费找借口,忽悠消费者。          

曾卓娟律师答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您在购买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运营商给您增加业务应当经过您的许可。如果运营商确有未经您同意就增加业务的行为,该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您可以与该公司协商赔偿损失,并取消增加的业务;也可以向消保委或有关部门投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网友“8ypmc9e”留言:7月5日,我在雨花区某餐厅吃晚餐时,发现菜里有苍蝇,与店长沟通,说免100元菜品费。就餐结束,餐厅开具全额发票时,我们再次问其如何处理时,店长态度嚣张,表示你们都已投诉,餐厅就不做处理了,等结果。            

曾卓娟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餐厅确实存在餐品内有苍蝇的情形,您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您可以先尝试与商家再次进行协商,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委进行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的权益。

网友“18gylzf”留言:武冈市某小区如今深陷一次次推迟交房的泥沼中,令无数业主心焦如焚。              

曾卓娟律师答复《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上述规定,如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的,您可以催告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您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或损失。如果合同中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来源:时刻新闻 作者:李洁 甘艺欢 编辑:何思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