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就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并停止发放待遇。
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核查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我省出台《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36条。
《条例》明确4个目标:基金全过程安全、管理全过程规范、运行全过程公开、责任全过程落实。
“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同向发力,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四个明确”依法健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明确监管内容、明确监管方式、明确法律责任。
“四个强化”牢牢守住基金安全:强化社会保障卡管理和服务、强化及时止损和追回措施、强化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答:《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的规定,主要明确各级政府领导责任、部门工作责任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责任以及合作银行风险防控责任。
一是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二是部门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保险、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三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责任。明确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以及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合理的服务,接受并配合监督。
四是合作银行风险防控责任。社会保险合作银行必须履行要求社会保障卡面签激活、待遇发放前对个人账户信息进行一致性校验以及配合做好账户查询、欠缴社会保险费划拨、违规领取骗取基金追缴等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风险防控责任。
来源: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