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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驾”猛如虎!“带病”开车上路杀伤力不容小觑

2025-03-14 12:22:33
长沙交警
时刻号


随着汽车的普及

行车安全与人民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

成为影响社会和谐

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

然而

有一种容易被忽视

却又极具杀伤力的安全隐患 ——“病驾”

悄然潜伏在我们身边

威胁着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全国多处发生因驾驶人突发疾病引发的交通事故,长沙交警通过一些交通事故案例,来揭开 “病驾” 的可怕面目。

案例一

2024年9月1日,陈某驾车行驶至芜湖市南陵县某路段期间,车辆瞬间偏离车道,将行道树拦腰撞断后,冲进路边稻田里前挡风玻璃被撞碎,这一惊险瞬间,被行车记录仪全程摄录。

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联合医护人员展开紧急救援,排除驾驶人酒驾嫌疑后,交警现场询问得知,驾驶人因没有吃饭,出现低血糖症状,在开车过程中突然眼前一黑,脑袋昏昏沉沉,迷迷糊糊中出了事故。

案例二

2024年8月2日20时40分许,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吉祥路口发生一起小汽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小汽车司机李某某(男,36岁)等5人受伤,伤者均已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司机李某某驾驶车辆过程中突发身体不适,导致发生事故。

案例三

2024年1月2日凌晨,防城港市港口区一名女子在医院就诊后,忽视身体状态,带病驾车回家途中,因驾驶操作不当偏离车道撞向路边设施,酿成了一起单方交通事故。


当天2时24分许,陶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某陶瓷店门前路段时,驾驶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路灯,造成路灯、绿化带树木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值班民警抵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对陶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根据检测结果,排除了陶某酒驾的嫌疑。在对其进行询问时,陶某表示自己系因感冒吊针后出现头昏眼花和乏力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随后,民警通过调取医院监控录像,确认陶某是在医院吊针后驾车离院。

可见,“病驾” 就像潜伏的 “定时炸弹”,能让驾驶人在瞬间失去操控能力,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那么,对于“病驾”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驾驶证,但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具有上述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在处理驾驶人突发疾病引起的交通事故时,会对驾驶人的患病情况进行调查。如果驾驶人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只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驾驶明知自己患有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故意隐瞒,或者被确诊后没有申请注销驾驶证继续驾车上路,一旦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面临十分严重的法律后果。

如何避免“病驾”带来的安全风险呢?

首先,明知自己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故意隐瞒或采取欺骗手段考取驾驶证。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并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其次,驾驶人要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感觉身体不适应当及早就医,切勿带病开车。服药期间,应充分了解药物的不良反应,如果服用了可能导致嗜睡、眩晕、视力模糊、低血糖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时,不要驾驶车辆。另外,一些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未按时服药也可能引起身体不适。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应当立即将车辆靠边停下,同时开启危险警示灯,然后拨打求助电话,寻求交警和医疗部门的帮助。

长沙交警提示:健康是安全驾驶的基础,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珍爱生命,远离“病驾”;驾驶人在启动车辆前,请留意自己的健康情况,确保处于良好的驾驶状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服用影响行车安全的药物时,千万不要冒险驾车。


编辑:思繁
编审:许申
审核:石双权


来源:长沙交警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