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企业在贮存过程中能采取密闭措施的,要确保密闭贮存,如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
督促问题整改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
2起典型案例
希望相关企业以案为鉴
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起来看
雨花区某建材公司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7月2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长沙某建材公司租赁厂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使用细沙料、水泥和石粉利用搅拌设备正在进行生产,生产的产品主要是腻子粉,贮存的水泥、细沙和石粉等原料散装堆放在厂房内,贮存场所未密闭,现场扬尘较多。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2024年11月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长沙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储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10月3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的长沙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堆放区域未进行密实覆盖,周边未设置和堆料高度相对应的围挡,起风时有明显扬尘。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2024年11月1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胡晓昕
校对:戴凯琴
审核:彭琨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