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中的意外有时真的是突如其来
无论是对常德女子潘某而言
还是对经营了多年美容美发店的李某来说
去年四月的这一天都很不幸……
潘某在洗发过程中不慎摔伤致残
向店家索赔近三十万
李某却觉得这完全是无妄之灾
双方闹上法庭
该怎么判呢?
一起来了解下案情
2023年4月25日,潘某在李某所经营的美*美容美发店洗头,在从二楼下楼接受吹发服务过程中,不慎从楼梯台阶上摔倒滚落致伤。潘某亲属将她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治疗9天,后又至医院诊查,合计支付医疗费13099.53元,并自行委托伤情鉴定,支出鉴定费16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美*美容美发店申请对潘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1.潘某L1、L2椎体压缩骨折构成九级伤残;2.骨盆 两处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其误工期120日、 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美*美容美发店为鉴定支出鉴定费2000元。
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270754.5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208124.4元。
美*美容美发店则辩称已尽到了对顾客的安全提示义务,并表示是原告自己看手机,还东张西望,不注意脚下才踏空摔伤的。
另经法院查明,案涉美*美容美发店经营场所是该店多年租赁经营,一楼至二楼的楼梯台阶上明显标注“小心台阶”,但未安装楼梯安全扶手。
法官说法
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美*美容美发店在经营过程中,应提供适合顾客的安全环境,其在经营场所的楼道内未安装楼梯安全扶手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潘某在该店接受服务时摔倒受伤,应当由美*美容美发店承担侵权责任,虽该店在楼梯台阶上明显标 注“小心台阶”,但并不因此免责;本案中,潘某作为顾客,应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以防止摔倒事故的发生,但其不慎摔倒,对此潘某具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美*美容美发店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由美*美容美发店承担潘某摔伤赔偿责任的30%较为合理,另70%的摔伤责任由潘某自行承担。对于潘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武陵区美*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潘某损失69337元;
二、驳回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所讨论的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说明
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行为需符合法定要求,即凡是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行为规范有明确规定的,义务人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行事。
2.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行为应达到同类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从业者现阶段所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
3.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应达到作为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
4.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仅在防范危险的义务是合理的且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课加于行为人,不能畸求不合理的高度防免义务,因而并不要求确保危险被完全消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扫码下载时刻APP



